97年5月23日起 結婚改採〔登記主義〕~結婚以書面,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

新人雙方應向戶政所登記

連結→   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新竹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請注意:結婚沒登記,就算公開辦喜宴也不算數喔

 

登記主義申請對像:
一、結婚當事人之一方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應攜帶的證件
一、結婚證書、結婚公證書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自到場登記者,得免提上列證書 
二、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章(或簽名)、及最近1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直 4.5公分,橫 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 3.6公分)以換領國民身份證。

 三、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印章(或簽名)。
到您戶籍,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在國外結婚者,其證書須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使館處驗(認)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委託他人辦理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二、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婚姻狀況證明(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東南亞人士,另應經該國及我國外交部覆驗)。
三、駐外館處受理並函轉國人與外籍人士之結婚登記,其申請書已載明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且經當事人簽章者,得不另附其取用中文姓名之同意書。惟返國辦理結婚登記,未能親自辦理者,應另附經驗證載明其外籍配偶中文姓名之授權書或經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並經其外籍配偶簽章。
四、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申請人除應檢附結婚、婚姻狀況證明(相關證明檔案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如委託代辦,委託書亦應驗證)外,該大陸配偶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一個月」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
五、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辦理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者,應參照遷入相關規定辦理,另須繳付戶口名簿工本費。
六、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未經同意登記後,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七、須繳付換領國民身份證工本費。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格式檔案下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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